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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顾及发起份额承诺 基金公司将自己持有的份额甩卖

发布时间:2022-08-29 09:10:57 来源:金融投资报

其次,基金公司自购的基金份额限售期不能太短,应不低于3年。而基金经理自购的基金份额应与基金经理的任期挂钩。只要基金经理在某只基金上出任基金经理一职,那么基金经理自购的基金份额就必须有一部分长期处于限售状态。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基金公司自购的限售期只有6个月,这个限售期太短,明显有忽悠投资者的嫌疑。而且这种太短的限售期也不利于基金的运营。特别是在基金公司自购占基金份额较大的情况下,限售期太短,基金公司大规模赎回,会对基金的平稳运营带来较大的影响。

其三,对基金公司的赎回必须进行公开的信息披露。目前,基金公司的自购行为,基金公司往往都是积极宣传,广而告之,唯恐市场上的投资者不知晓。但对于基金公司的赎回行为,却是默不作声,如果不认真阅读基金季报,投资者根本就不知道基金公司赎回了自己的基金份额。这种做法显然有误导投资者的嫌疑。因此,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基金公司对旗下基金份额的赎回行为必须予以信息披露,而且有必要借鉴大股东减持的方式,提前进行预披露,让投资者提前知晓基金公司赎回事宜,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此外,对于基金公司(包括基金经理)在自购与赎回过程中所存在的违规行为必须进行严肃查处。如沪上某个人系公募的一只以“品质生活”为主题的基金成立于2021年8月,今年的二季报显示,基金管理人已将持有的2765万份份额卖出,目前仅剩1566万份的持仓。该基金管理人曾承诺将发起份额持有3年,但如今尚不足一年,就大量抛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这种背信弃义的行为必须受到监管部门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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