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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言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 13名投资者获赔470万

发布时间:2022-10-19 08:26:04 来源:金融投资报

9月29日,上海金融法院对13名原告投资者诉被告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简称:鲜言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判令鲜言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70万余元。虽然该案赔偿的金额并不大,但对于中国资本市场来说,该案却具有标杆性意义,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问题上,该案显然是开了一个好头。

首先,鲜言赔偿案是全国首例主板市场交易型与信息型操纵混同的证券操纵侵权责任纠纷,因此,该案的判决对于未来同类案件的宣判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从目前市场上的各类赔偿案来看,主要以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引发的赔偿案为主。因此,鲜言赔偿案的判决显然是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开了一个好头,毕竟在各种操纵市场的案件中,投资者始终都是操纵案的受害者。鲜言赔偿案的判决,为各类操纵案的受害者拿起法律的武器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不仅如此,鲜言赔偿案的判决对于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很强的参考借鉴意义。在该案审判的过程中,鲜言虽然认可实施了证券操纵行为,但却认为其操纵行为于2015年6月12日结束,此后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与其无因果关系;投资者存在非理性投资行为,应当对投资损失自担相应责任;信息型操纵同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由标的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等。

不过,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14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各种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鲜言的行为是否导致了原告损失,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庭方面认定,虽然鲜言案涉及的操纵行为开始日为2014年1月17日,结束日为2015年6月12日,但通过对相关事实的认定,最终确认2016年11月14日作为信息型操纵影响消除之日,这就为鲜言承担赔偿责任划定了时间上的界限,并最终判令鲜言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70万元。因此,该案的审理在技术上对同类案件的审理是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的,这也是该案之所以具有标杆性意义之所在。

其次,鲜言赔偿案还是首例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以犯罪处罚款优先赔付投资者损失的证券类侵权案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是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时经常被提及到的,但在鲜言赔偿案之前,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在资本市场其实始终都是空白,鲜言赔偿案则填补了这个空白。

针对鲜言赔偿案的判决,鲜言表示,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下,已无力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鲜言所言应该属实,毕竟早在2017年3月30日,证监会作出[2017]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鲜言违法所得5.78亿元,并处以28.92亿元罚款。随后于2020年12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鲜言有期徒刑3年4个月,罚金1000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如此一来,鲜言要继续赔偿13名原告470万元,确实是存在困难的。于是,法院依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对鲜言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中相应款项进行了相应保全。判决生效后,上述款项可优先用于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这就保证了13名原告可以得到470万元的赔偿。因此,该案也是全国首例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案例,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开了一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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